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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节选 四、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有组织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控制要求 治理设施编号 废气来源 治理工艺 / 成型、焊接 活性炭吸附 注:有组织废气需收集并处理后排放。 (1)设施启停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出处 1 所有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启停 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 (2)吸附法治理设施*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出处 1 活性炭吸附设施 运行参数 吸附装置压力损失不大于2.5KPa。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 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2 运行维护 过滤装置两端应安装压差计,当过滤器的阻力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过滤材料。 吸附装置的焊缝、管道连接处、换热器等均应密闭,不得漏气。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 3 台账记录 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a)治理装置的启动、停止时间; b)吸附剂、过滤材料等的质量分析数据、采购量、使用量及更换时间; c)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包括吸附装置内温度; d)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e)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f)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治理设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纳入管理要求。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依据 1 洁净室内的灌胶工序 收集治理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 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3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4 电子工业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 收集治理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浄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 5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淸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 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GB37822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7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运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无组织排放的判定: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出处 1 所有无组织排放产排污工序 不正常运行判断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 (一)作业活动产生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可通过下列方式认定: 1.有简易仪器的,通过仪器测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排放; 2.无仪器的,可通过工艺流程确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的排放; 3.通过嗅觉、视觉等途径,现场确认有废气或粉尘排放(记入检查笔录中)。 (二)存在无组织排放情形。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组织方式: 1.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 2.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的; 3.其他造成废气、粉尘泄漏、逸散的情形。 b. 符合上述条件,能同时认定属于无组织排放和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行为,按照设施不正常使用处理。 《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沪环保法〔2015〕386号) 五、水环境管理要求 1、排放去向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出处 1 所有废/污水产排污工序 排放去向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 禁止将污水排向地下水环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 2、排放水量 根据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区洞薛路651弄88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涉及生活污水排放,排放水量为33m3/d。 3、污染治理设施控制要求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出处 1 所有废/污水产排污工序 设施停运 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 2 运行维护 污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注:生活污水纳管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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