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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除满足本证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企业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及时向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3、生产经营活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若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在新标准执行前,具备达到新排放标准的条件。 4、企业在特殊时段遵守地方政府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和冬防管控及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按地方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治理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局报告,并立即检修,设施恢复应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6、排污单位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开展自行监测,制订、实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方案,并对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8、所有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执行相应的超低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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