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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一、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二)相关排污单位落实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要求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根据政府部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完成相应削减所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百分比。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常态预警时减排污染物范围为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当出现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时,挥发性有机物(VOCs)也纳入减排污染物范围,执行相应减排措施。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在保证基本民生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按照《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3号)要求,原则上企业大气污染物减排基数暂定为当年9月份污染物排放量的日均值,企业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减排措施,均以此减排基数为基础。相关企业按照所在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进行III级、Ⅱ级、Ⅰ级分级轮停、限停。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企业的减排比例,明确“一厂一册”。 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生产设施和生产工段,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最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等要求。(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并同时报送行政审批局备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工作排污单位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三、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变更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单位要扎实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五、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噪声和放射源的管理和处置。 六、排污单位要确保密切配合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现场核查工作和环境保护部门监察、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执法工作。 七、涉及燃煤的,要严格执行燃煤煤质要求的相关内容排污单位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和《洁净颗粒型煤》两个地方标准宣贯实施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运行[2015]367号)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 13/ 2081—2014)的要求,严格执行使用燃煤硫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等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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