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应符合环评及批复规定要求,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2、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最新环境保护要求。 3、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4、原料置场必须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做到防扬尘措施。 5、按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6、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台账应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7、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1、在线监控设施必须按要求建设验收并按季度进行数据有效审核,不得弄虚作假私自篡改在线监控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