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根据《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要求落实限产、限排或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二)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四)《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工作排污单位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三、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变更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单位要扎实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五、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噪声和放射源的管理和处置。
六、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要求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