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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焚烧炉烟气中HCl、HF、Cd、Pb排放浓度应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并按相关要求进行自行监测;应按要求对焚烧炉烟气、空气环境、土壤环境中的二噁英进行自行监测。 2、煤场及渣土场须实施封闭管理。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全封闭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石灰石卸料斗和储仓上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翻车机房在作业过程要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采用封闭措施并配置袋式除尘器。对原煤或物料破碎、磨粉产生的粉尘要进行有效收集。氨罐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氨气泄漏检测设施。氨罐区应安装氨(氨水)流量计。 3、台账中应有生物质燃料与原煤给料记录,应按环评及批复要求,严格控制生物质发电掺煤比例低于20%。 4、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及时维修维护,确保废水和废气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应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1号),《青岛西海岸西区(黄岛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特殊时段的污染控制工作,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照政府发布的预警和应急响应等级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6、按照黄岛区重大节庆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的要求,在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响应政府号召,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环境质量。 7、脱硫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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