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许可内容
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请落实以下环境管理要求:  一、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一)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2017 2017-06-01实施)   (二)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0-2017 2017-06-01实施) (三)严格遵守并落实《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2007 2008-03-01实施) (四)严格遵守并落实《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及管理要求 (一)严格遵守并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二)严格遵守并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6号);(三)严格遵守并落实《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四)严格遵守并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