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帐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的要求,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台帐,编制执行报告并及时报送。 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等相关工作。 三、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的规定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做好自行监测工作。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对废气、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可靠运行。防止出现由于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处理效率低,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对环保设施运转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对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要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各类污染因子必须稳定达标排放。 2、对生产工艺中的各类无组织排放源,要按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措施完好可行,尽可能减少无组织排放的产生。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各类因子要符合相关标准浓度限值的要求。 3、对厂区内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和许可内容落实。按操作技术规程要求,加强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转,各项污染物必须达到相关标准限值后排放。 4、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确定的各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按照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当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要按预警级别,落实好相应限产限排措施,并做好记录。 六、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持续开展环境保护自查,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