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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各项要求。 2、自行监测要求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的监测频次及要求的,应从严执行。 3、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为准,根据据自行监测方案,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4、严格落实各年度错峰生产调控方案。 5、遇特殊天气状况,应根据《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公司限产、限排或停产等措施。 6、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进行备案。 7、除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错峰生产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8、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计划》要求,对本行业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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