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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除满足本证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企业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产量等发生重大变化,需按环保相关要求重新进行环评报批。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企业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及时向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3、生产经营活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若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下达的达标规划要求。 4、企业在特殊时段遵守地方政府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和冬防管控及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按地方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污染物长期达标排放。治理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局报告,并立即检修,设施恢复应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6、企业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建立并实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在监测结果出现超标时,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并按照《总则》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 7、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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