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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二)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规范整治和运维工作,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三)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四) 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五)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六)严格执行环评制度。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变更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七)落实最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等要求。 (八)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单位要扎实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九) 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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