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冬季错峰生产的要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当国家或地方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新标准执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开停窑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短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时,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满足许可排放总量要求。
企业应当加强无组织排放节点管理,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或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企业应当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要求,配套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保证在线监测数据正常传输,确保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环境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自觉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确保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时更新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启动环境空气污染预警时,按照《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
企业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帐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企业应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出现运行故障及时报告。自动监测设备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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