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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落实冬季错峰生产的要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当国家或地方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新标准执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开停窑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短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时,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满足许可排放总量要求。 企业应当加强无组织排放节点管理,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或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企业应当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要求,配套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保证在线监测数据正常传输,确保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环境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自觉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确保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时更新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启动环境空气污染预警时,按照《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    企业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帐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企业应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出现运行故障及时报告。自动监测设备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其他许可的内容
(一)1、原料厂必须实施封闭管理。2、厂区道路及原料的堆场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洒水降尘、厂区道路两侧及厂区闲置区域进行绿化。3、散装物料的出入车辆必须使用全封闭装置的车辆。4、建立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冲洗平台、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降尘。5、物料装卸要采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尽量降低落料高度、遇到大风天气,场地要加大洒水频率、停止作业。6、严格对出厂运输车辆车胎、车体冲洗避免车辆带出尘、泥污染道路。7、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必须执行环评中排放限值的要求。 (二)企业根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自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必须有实际针对性措施,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要求采取限产、限排、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 (三)1、《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2、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各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