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四、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有组织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控制要求
治理设施编号 废气来源 治理工艺
TA001 烘干、焚烧、混胶、浸胶 RTO
TA002 烘干、焚烧、混胶、浸胶 RTO
TA003 烘干、焚烧、混胶、浸胶 RTO
TA004 燃烧 低氮燃烧器
TA005 燃烧 低氮燃烧器
TA006 燃烧 低氮燃烧器
(1)设施启停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出处
1 所有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启停 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
(2)燃烧法治理设施*: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出处
1 催化燃烧法废气治理设施 运行参数 1. 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低于700摄氏度,并能承受900摄氏度短时间高温冲击。并应具备过热保护功能。
2. 催化燃烧装置的压力损失应低于2kpa。
3. 治理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
*治理设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纳入管理要求。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依据
1 电子工业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 收集治理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浄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
2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淸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 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GB37822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4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运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按照规范和环评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无组织排放的判定: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出处
1 所有无组织排放产排污工序 不正常运行判断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
(一)作业活动产生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可通过下列方式认定:
1.有简易仪器的,通过仪器测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排放;
2.无仪器的,可通过工艺流程确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的排放;
3.通过嗅觉、视觉等途径,现场确认有废气或粉尘排放(记入检查笔录中)。
(二)存在无组织排放情形。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组织方式:
1.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
2.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的;
3.其他造成废气、粉尘泄漏、逸散的情形。
b. 符合上述条件,能同时认定属于无组织排放和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行为,按照设施不正常使用处理。 《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沪环保法〔2015〕386号)
五、水环境管理要求
1、排放去向
序号 针对设施 管理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出处
1 所有废/污水产排污工序 排放去向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 禁止将污水排向地下水环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
2、排放水量
3、污染治理设施控制要求
生活污水纳管排放。
六、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建有一处一般废物贮存点,面积约35m2,管理要求如下:
序号 管理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出处
1 委托外运 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废,均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419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贮存要求 周边应设置雨水导流渠,并采取防止废物和渗滤液流失的措施。
3 管理要求 产废企业应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的源头管理,根据不同处置去向进行分类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混入到一般固废。 应按照GB15562.2的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按规定经常巡视、检查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措施。
4 污染控制要求 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5 台账要求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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