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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废气固定源管理 根据企业整改计划,企业应该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废气一般排口的改造,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A. 监测要求 I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a. 排污单位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 b. 定型、烘干设施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c.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d.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 16157、HJ/T 397、HJ/T 373、HJ 691 、HJ/T 75、HJ 732的规定执行。 Ⅱ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 a. 在用锅炉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被监测方不得随意更改工况烟尘排放浓度的测试。 Ⅲ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390号): a. 排污单位必须在废气排放口设立符合《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标识牌。 b. 标识牌安装要求: a)标志牌应设于排放口附近且醒目处。 b)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以下方式立牌安装: ○1广告钉墙面上固定; ○2铁丝穿孔固定; ○3在地面上立杆设置标识牌,其上缘距离地面2m。 IV. 根据《2016年度及“十三五期间本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沪环保【2016】111号): 原则上,冬季(每年11月至来年2月)月排放总量为年度月均排放总量的70%,同时将本市在重污染天气实施的空气质量临时应急保障措施纳入常态化管理,重污染排放企业或生产工艺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排污,严禁超总量排污。“十三五期间”,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要削减30%以上。 B. 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 I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a. 对于污泥储存间产生硫化氢、臭气、氨具备密闭与收集、消除,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 b. 定型、烘干设施废气排口改造完成并正式启用后,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Ⅱ根据《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a. 废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异味)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的密闭排气系统实现达标排放。 (2)废水固定源管理 Ⅰ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a.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Ⅱ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390号): d. 排污单位必须在燃气锅炉排口和定型机废气排放口设立符合《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标识牌。 e. 标识牌安装要求: a)标志牌应设于排放口附近且醒目处。 b)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以下方式立牌安装: ○1广告钉墙面上固定; ○2铁丝穿孔固定; ○3在地面上立杆设置标识牌,其上缘距离地面2m。 (3)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厂区内设有一般固废仓库和危废仓库,一般固废仓库位于厂区锅炉房对面,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固废堆场(生活垃圾)位于厂区东北角,建筑面积约16平方米,固废堆场(污泥)位于污水站北面,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危废仓库位于厂区东北角,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地面采用环氧树脂进行防渗处理。运营中产生的固废包括废材料及一般包装(5t/a)、污泥(78.18t/a)、生活垃圾(45.3t/a)、废矿物油(0.4t/a)、染料及助剂包装(28.02t/a)。其中废材料及一般包装、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废矿物油油、染料及助剂包装属于危险固废。 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a. 排污单位应对各类固体废物采取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b. 对收集、贮存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c.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d.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保图形标志的设置要求参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e.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f.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Ⅱ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3): a. 一般固废暂存区地面需做好防渗硬化处理。 b.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Ⅲ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3): a. 贮存场所地面需进行耐腐蚀硬化处理,且地基须防渗,地面表面无裂缝。 b.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c.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d.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e.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f.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g.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4)噪声环境管理 Ⅰ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a. 昼间厂界噪声值<65dB(A)。 b. 夜间厂界噪声值<55dB(A)。 c.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d.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e. 在日常运营中,应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各设备均处于正常工况下运行;加强生产管理,确保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正常使用,生产车间门窗处于关闭状态。 f.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g. 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时段包括昼间和夜间,监测点位要求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 (5)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执行报告上报期限、上报内容,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情况以及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需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同时加强应急演练。 (7)清洁生产审核管理 根据市环保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要求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已完成审核的,应将清洁生产成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对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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