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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生产工艺涉及火电、黑色金属冶炼和钢压延工业、炼焦三个行业。以下仅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部分地方管理要求。黑色金属冶炼、炼焦行业管理要求详见“地方管理要求”附件。 (1)大气环境管理 A 监测要求 ①一般监测要求 Ⅰ根据《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 a.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当采样平台高度>40米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 b.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应具备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Ⅱ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c.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d.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373、HJ/T691或HJ/T75、HJ/T732的规定执行。 Ⅲ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 e.企业必须设立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标志牌,并及时更新标志牌信息。 ②在线监测系统要求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共有5套在线监测系统(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安装在5个锅炉烟道出口。 CEMS运行要求 Ⅰ根据《上海市“十二五”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和管理要点》(沪环保总【2013】349号): a.电厂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系统)相关设施(包括数据采集仪)必须通过环保产品认证,并取得自动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确保现场端实时数据能同时发送至国家、市、区(县)三级污染源监控平台,实现与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实时联网。 b.燃煤电厂应把脱硫脱硝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实施统一管理,设立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机构,指定专业管理人员负责运行管理工作。燃煤电厂应确保CEMS系统的正常运行。 c.CEMS系统发生数据传输间断或数据偏离正常范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修复故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常情况报告上报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 d.CEMS系统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其正常运行的,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同时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并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 e.CEMS系统的整体更换或核心部件更换,应在机组大小修期间完成,并在机组开启前30日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技术验收。 f.CEMS设备与脱硫脱硝设施自动关联的,应在校准和维护期间切换到手动模式,并上传实时数据和相关标识。 集散控制系统(DCS)运行要求 Ⅰ根据《上海市“十二五”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和管理要点》(沪环保总【2013】349号): a.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应安装DCS系统,实时监控脱硫脱硝系统的运行情况。 b.烟气脱硫DCS系统,要记录机组负荷(或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和叶片开启度、氧化风机和密封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脱硫岛pH值、新鲜浆液供给量以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氧量浓度等参数。 c.烟气脱硝DCS系统,要记录机组负荷(或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尿素流量、氨逃逸率、脱硝设施进出口和总出口氮氧化物、氧量浓度、脱硝效率等参数。 d.DCS系统要确保能随机迅速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B.原辅材料控制要求 Ⅰ根据《燃料含硫量和灰分限值》(DB31/267-2015): 燃煤:入厂入炉硫分(干燥基)≤0.6%;入厂入炉灰分(干燥基)≤16%; 燃油:硫分(干燥基)≤0.15%。 C.治理设施运行条件及维护要求 Ⅰ根据《上海市“十二五”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和管理要点》(沪环保总【2013】349号): a.应确保脱硫脱硝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停运。 b.综合脱硫效率≥90%。 c.脱硝效率≥70%。 Ⅱ根据《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技术规范》: d.SCR脱硝系统中,氨逃逸浓度≤2.5ppm。 e.SCR系统脱硝催化剂如发生堵塞或腐蚀现象应及时更换。 f.启动时间原则上并网后不得超过4小时,如企业可提供一年以上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明实际启动时间超过4小时的,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8小时;停机时间为1小时。 g.NOx的稳定运行达标判定期为机组启动后出力达到额定的40%开始到机组解列前处理降低到额定40%为止(在此期间外的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排放数据可不作为火电机组NOx达标判定依据)。 h.布袋除尘器滤袋应完整无破损并定期更换。 Ⅲ根据《上海市燃煤电厂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 i.烟气加热系统: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须持续稳定达到75℃以上,冬季(每年11月至第二年2月)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78℃以上。若企业已安装摄像头控制烟囱烟羽,在确保不见有色烟羽时可适当降低排放烟温,并固定每小时的第15分钟、30分钟、45分钟及整点拍照存档一年备查,视频资料保存一年备查。 D.列入计划的设备维护及开停工要求 Ⅰ根据《上海市“十二五”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和管理要点》(沪环保总【2013】349号): a.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暂停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原则上发电机组应与脱硫脱硝设施同步停运,并在设施停运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b.因电力调度(需提供调度证明)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部分治理设施无法与发电机组同步运行的,应按以下情况执行: (1)脱硫脱硝设施停运时间在3天以内的,应在设施停运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2)脱硫脱硝设施停运时间超过3天的,应在设施停运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具体检修安排和专家论证意见。 c.燃煤电厂应在脱硫脱硝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上报停运消缺报告。书面申请和停运消缺报告同时抄送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境监察总队。 E.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Ⅰ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a.场内无组织排放点的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装置区、储罐区下风向下1米,高度不低于1.5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b.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c.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但<27.6 kPa的设计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但<76.6 kPa的设计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②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③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d.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e.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Ⅱ根据《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f.从2018年7月1日起,工业区内氨罐周围氨浓度≤1.0mg/m3,非工业区内氨罐周围氨浓度≤0.2mg/m3. Ⅲ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 g.堆煤场2017年底实现煤堆场封闭存储。煤炭、石灰石、石膏及粉煤灰装卸作业中,应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临时性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应设置高于堆场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防尘设施。 Ⅳ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2016版):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两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以上)时,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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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生产工艺涉及火电、黑色金属冶炼和钢压延工业、炼焦三个行业。以下仅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部分地方管理要求。黑色金属冶炼、炼焦行业管理要求详见“地方管理要求”附件。 (2)水环境管理 A 监测要求 Ⅰ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 a.排污口的布设应符合HJ/T 91、HJ/T 92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b.工业企业已达到排放标准的间接冷却水应单独设排污口,不得与工艺生产污水混合后处理,不得在排污口上游和排污口内进行稀释排放。 Ⅱ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 c.企业必须设立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标志牌,并及时更新标志牌信息。 Ⅲ根据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 d.日直排工业废水量30立方米及以上的,应安装流量计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废水排放口和监测断面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要求。 e.脱硫废水处理设施车间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 f.企业监控项目至少包括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特征污染物包括总磷和总氮的,监控项目需包括总磷和总氮。 g.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Ⅳ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厂1、2 号机组综合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2.4月)》: h.生活污水送全厂中央水处理厂处理后作为工业用水补给水回用。 i.输煤栈桥、燃运车间的冲洗水及煤场雨水送沉煤池沉淀、过滤处理,上清水循环使用。 Ⅴ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j.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3)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目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设施有5个,即4个灰库,1个石膏库房。6个灰库设计存贮量共为5880吨,石膏库房设计存贮量共为1066吨。 Ⅰ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Ⅱ根据《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b.粉煤灰、脱硫石膏、废旧布袋应使用专门的存放场地,贮存设施应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B.危险废物 企业目前危险废物有7种,即废矿物油、废酸、废碱、染料、涂料废物、含汞废物、含铅废物和其他废物。其中废矿物油年产生量为0.15吨,废酸年产量为360吨,废碱年产量为240吨,染料、涂料废物50只、含汞废物300只、含铅废物0.8吨、其他废物(含废油)15吨。 Ⅰ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a.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b.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c.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d.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e.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f.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4)噪声环境管理 Ⅰ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a.昼间6:00-22:00时间段,厂界噪声限值≤65 dB(A)。 b.夜间22:00-6:00时间段,厂界噪声限值≤55 dB(A)。 c.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d.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5)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同时加强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