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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大气环境管理 A.监测要求 I 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a.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 明材料。 b.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 Ⅱ 执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沪环保总〔2017〕390号): a.标志牌应设于排放口附近且醒目处; b.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以下方式立牌安装; ①广告钉墙面上固定; ②铁丝穿孔固定; ③在地面上立杆设置标识牌,其上缘距离地面2m。 B. 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 1. 活性炭治理设施(吸附法) Ⅰ执行《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a. 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 b. 过滤装置两端应安装压差计,当过滤器的阻力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过 滤材料。 Ⅱ执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6-2007): a. 吸附装置压力损失不大于2.5KPa。 b. 吸附装置的焊缝、管道连接处、换热器等均应密闭,不得漏气。 C.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I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 Ⅱ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 (2)水环境管理 Ⅰ 执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3)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I 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Ⅱ 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a.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b.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c.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 放。 d.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e.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f.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4)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部令682号,2017年10月1日实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它 若企业所属行业出台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企业应及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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