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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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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电视、广播、报刊、公共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等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 1、事项办理完毕后即时公开; 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 3、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1、排污单位公开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1 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执行; 2、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按照保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