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通过网站、报 刊、广播电视、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 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半年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