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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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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也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其中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 (二)季度、半年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含公开内容二、三、四、六项)在上报后3日内公布;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制定后及时公开; (四)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七、季度、半年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