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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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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 (2)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3)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基础生产信息、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更新; (季度/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 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月/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自信监测数据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