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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 及时公开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及分布、排放浓度及排放量、超标情况、以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核定的排放量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排污许可证年度、季度执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7、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8、其他应公开的环境信息。 建立健全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单位的日常环境信息公开。2、严格执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