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进行网上公示;
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
一、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二、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将主要申请内容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其它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三、所有按规定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7.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8.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