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 时间节点 | 公开内容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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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https://xxgk.eic.sh.cn/jsp/view/index.jsp)或企业对外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 自行监测相关信息、环评及批复、其它环境行政许可信息、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其它应公开的环境信息。 | 纳入本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需按此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 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同时进行信息公开。 | 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