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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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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 / 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公开内容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执行。若有修订,按新的修订办法执行。
企业对外网站等渠道和“上海环境”(网站)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平台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 公开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和年度报告。 其它参见《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企业提交执行报 告之后 季度、半年及年度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企业对外网站等渠道和“上海环境”(网站)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平台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 公开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和年度报告。 其它参见《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企业提交执行报 告之后 月/季度、半年及年度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1. 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2.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对外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 / 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公开内容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执行。若有修订,按新的修订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