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 上报频次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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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 944 的5.3.1;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本标准附录D。 | 年报 |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月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 HJ 944),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