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11)附图附件要求。附图包括自行监测布点图。执行报告附图应清晰、要点明确。附件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非正常工况证明材料,以及支持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其他材料。 |
季报 |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月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月度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2、每年上报一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包括主要内容的1—11项,于次年1 月15 日之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月度执行报告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上报。
3、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HJ944-2018)中“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