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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②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③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⑤自行监测执行情况;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⑦信息公开情况;⑧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⑨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 年报 | 1、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2、执行报告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