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报告期内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记录等内容,归纳总结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季度、月和半年度执行报告,按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开。一、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1)基本生产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3)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4)自行监测情况; (5)台账管理情况;(6)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8)信息公开情况; (9)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2)结论:(13)附图附件要求。二、半年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中的第(1)、第(3)至第(6)部分。三、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中的(6)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及第(3)部分中的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的情况说明等。本要求与《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执行报告相关要求等其他文件不一致的地方,请以《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执行报告相关要求等其他文件为准。 |
月报 |
其他信息:一、提交执行守法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二、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按照执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包括企业规模、产品、产量、装备等基本信息,并系统分析生产负荷、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限值达标情况、自行监测、台帐建立与记录以及许可证规定的各项相关环境义务履行等情况。三、企业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四、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