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 上报频次 | 其他信息 |
---|---|---|
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 季报 | 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于下季度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当季季度执行报告。但对于无法按时上报年度执行报告的,应先提交季度报告,并于十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 3、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 信息公开情况; 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 结论; 11、附图附件等。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的5.3.1,表格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 C。 | 年报 | 年度执行报告每年报送1次,每年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对于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年年度报告,当年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