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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图附件要求。 (1)每季度上报执行报告第f 部分及第c 部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 (2)每半年上报执行报告第a、第c、第d、第f 部分; (3)每年上报一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包括第a至第m部分。 1.分别在每年4月15日前、10月15日前上报当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报。 2.在每年7月底前上报当年半年报。 3.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年报。 4.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