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生产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4.自行监测情况。
5.台账管理情况。
6.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8.信息公开情况。
9.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1.年度执行报告每年报送1次,每年年度报告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包括第1-11项。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年年度报告,当年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报告。
2.半年执行报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报送1次,半年报告分别于7月15日前和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第1、3、6项。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以不报送上半年报告,上半年执行情况纳入当年年度报告;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不报送当年下半年报告。
3.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报送1次,各季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第6项中“实际排放量报表”、达标判定分析说明及污染防治设异常施情况说明。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季季度报告,当季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报告;报送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的,可以不报送当季季度报告。
4.月度执行报告每月报送1次,各月月度报告分别于下一个月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第6项中“实际排放量报表”、达标判定分析说明及污染防治设异常施情况说明。对于持证时间不足10天的,可以不报送当月月度报告,当月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报告;报送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的,可以不报送当月月度报告。 |
主要内容中第1-11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五、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规范”的“(二)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