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 上报频次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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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生产情况;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4.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5.台账管理情况; 6.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8、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展情况; 9、信息公开情况; 10、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11、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3、结论; 14、附图附件要求。 | 1.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2.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第6部分中实际排放量报表、达标判定分析说明,于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或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 | 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中“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及附录B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