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 上报频次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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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生产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等。 | 年报 |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至少每年提交一次,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1.如有其它紧急需要上报的信息,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上报。 2.其它报告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
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等信息。 | 季报 | 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提交一次,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1.如有其它紧急需要上报的信息,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上报。 2.其它报告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