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 上报频次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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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 季报 | 排污单位应当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包括以下 13部分: a)基本生产信息;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d)自行监测情况、e)台账管理情况、f)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h)信息公开情况、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j)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k)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l)结论、m)附图附件要求 | 年报 | 排污单位应每自然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年报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 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