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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帐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年报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季报 排污单位应当每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