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类别 |
操作参数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生产设施 |
基本信息 |
a)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评及批复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
c) 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 |
记录频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参数进行确定。排污单位实际生产周期与本标准要求不一致的,报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经同意后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记录。 |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
纸质和电子台账记录保存三年以上 |
生产设施 |
监测记录信息 |
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
人姓名等。
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
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
名等。
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进行记录。 |
有变化时及时修改 |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
纸质和电子台账记录保存三年以上 |
生产设施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a) 正常工况:按电镀生产设施记录运行参数,包括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
1) 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2) 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
3) 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电镀零部件加工量。
4) 原辅料: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
学品。
5) 燃料:记录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报
表,应填报一次购入能源和二次转化能源。
b) 非正常工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
时刻、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用量,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
正常开工时每日 |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
纸质和电子台账记录保存三年以上 |
污染防治设施 |
基本信息 |
环保设施台账、设备清单、运行参数、处理工艺等 |
记录频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参数进行确定。排污单位实际生产周期与本标准要求不一致的,报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经同意后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记录。 |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
纸质和电子台账记录保存三年以上 |
污染防治设施 |
监测记录信息 |
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
人姓名等。
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
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
名等。
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进行记录。 |
按自行监测要求 |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
纸质和电子台账记录保存三年以上 |
污染防治设施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a) 正常工况:明确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
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b) 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
采用自动监测的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的
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
纸质和电子台账记录保存三年以上 |
污染防治设施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
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
及情况等。
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 |
有变化时及时修改 |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
纸质和电子台账记录保存三年以上 |